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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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毅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150元及违约金1138元; 二、驳回原告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8元、案件保全费470.23元(原告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毅明承担案件受理费403.60元和案件保全费422.88元,合计826.48元;原告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9.18元和案件保全费47.35元,合计106.53元。原告台山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3.60元和案件保全费422.8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毅明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03.60元和案件保全费4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