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焕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345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以23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52元(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郑焕新负担。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98.52元,本院不予退回,被告郑焕新应向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198.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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