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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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洪晨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存借款149268.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上诉人洪晨海负担1650元,由被上诉人王存负担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上诉人洪晨海负担3200元,由被上诉人王存负担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