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
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即: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3日的运输费26,083元;

四、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020年11月14日前未付给永宏公司的代收货款14,271元;

五、驳回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由内江永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元,宜宾海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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