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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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113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啥玛石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蔡志强劳务工资23,637元; 三、驳回蔡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蔡志强预交5元),由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啥玛石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啥玛石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