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鑫、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民返还借款4395423.85元; 二、李鑫、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民支付利息(以439542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金民负担2418元(已交纳),由李鑫、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金民负担605元(已交纳),由李鑫、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