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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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6162.11元、利息2026.37元,本息合计48188.48元。并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江西辖内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息与费用及收费标准执行(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华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