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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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洪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500元、利息6203.7元及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864%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杨洪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