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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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佳敏、陈财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4.72元及利息17403.28元,本息合计114908元,并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9750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1%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佳敏提供的抵押物【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GAR5AL9JH055442,车辆合格证编号××,车牌号赣G0××××】的处置、变卖、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被告陈佳敏、陈财贵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