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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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来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805.68元,本息合计108805.68元,并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建青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罗来春、江建青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