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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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昊融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980000元。 二、被告王某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陕西昊融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800元,公告费266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纳)由原告张某某承担XX元,被告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承担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