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鲁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鲁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物业管理费2274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及违约金(第一年违约金以11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年违约金以11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启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