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通静宝农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清详源农业有限公司
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2612号

原告:清徐县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呼慧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鹏,该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住***。

被告:太原市通静宝农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太原市清详源农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

原告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通静宝农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清详源农业有限公司、郝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清徐晋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武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乔美琛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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