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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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敬文和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陈传文工程款481302.96元及陈传文代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12597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敬文的反诉请求。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8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传文负担27755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敬文和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敬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