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 二、限梁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20750元及该款利息给曾卓沂(利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曾卓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20元,由曾卓沂负担16588元,梁伟超负担89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0元,由曾卓沂负担16588元,梁伟超负担8932元。一、二审受理费均由曾卓沂预交,梁伟超应负担的一、二审受理费共17864元,由梁伟超直接支付给曾卓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