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
桂林市好运来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富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安乔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方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大康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77079.99元,从2021年7

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微借字第009001201701644号)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桂林市富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好运来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方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安乔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黄海燕、黄河、刘凯、廖瑞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桂林分中心对被告朱志长、莫秀姣以共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权证书:桂(2017)桂林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3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0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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