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荣成圣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圣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03449.81元、罚息891.99元,合计17204341.8元; 二、被告荣成圣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7204341.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张信维、李莉、向凌杰、张卉栎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债务人荣成圣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各按五分之一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26元,减半收取计625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圣洋冷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