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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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古鼎香茶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借款本金10700000元、借款利息4183280.61元(暂计至2019年1月3日),合计14883280.61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2、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对被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000099号】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的,对于未清偿的债务,被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古鼎香茶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古鼎香茶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