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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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0000元; 二、被告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40.5元,由被告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