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贝吃乐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贝吃乐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1日的利息11561.7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福建贝吃乐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9872元; 三、驳回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福建贝吃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