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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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万元及其逾期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为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与被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为标准,自201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22.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69,622.67元,由原告***、***负担107849.07元,由被告***、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00元,由***与重庆德杰地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3.60元。 ***、***、重庆德杰地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禾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