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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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罗县公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博罗县公庄饲料厂 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为本院(2021)粤1323执恢28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博罗县公庄饲料厂的厂房及其收益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厂房及其收益范围包括: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的租金余额每月900元,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至租赁结束期间的租金每月1500元,以及厂房以后被拆迁的补偿款)。 三、驳回申请人钟新安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