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东县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惠东县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惠东榕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威利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榕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威利贸易有限公司、惠东县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94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49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3日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94元(原告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705元,被告惠东榕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威利贸易有限公司、惠东县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7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