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王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尚志市马延乡扶安村村委会24.83亩水田、55.3亩旱田2019年、2020年有偿使用费合计62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金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