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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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新民市【单元】4【层】1【号】房屋给付原告所有; 二、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董佳宝办理位于新民市【单元】4【层】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