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栖霞市宝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返还原告***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264693元(自2019年4月16日到5月7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693元,自2019年5月7日到2020年4月7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264000元);并自2020年5月8日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承担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栖霞市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市驻地纺织机械厂西的证号为鲁(2018)栖霞市不动产权第0××1、0××2、0××3、0××4、0××2号不动产在本院已经查明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栖霞市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保全担保保险费3900元、律师代理费7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2元,由二被告承担21617元,原告承担6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