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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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57486.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到2021年7月20日的数额为158375.32元,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原告对位于青岛市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