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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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10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其中货款78.4742万元从2015年11月10日起,货款33.6318万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6.00元,减半收取计8543.00元,由被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