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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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市生辉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金源固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 二、聊城市生辉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29199.8元; 三、山东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在182049.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聊城市金源固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在147150.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363元,聊城市生辉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066元,聊城市生辉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