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莘县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22121013.75元;

二、被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中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4713917.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80元,由被告莘县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21-1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