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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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设备租赁款11168元; 二、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丢失设备赔偿金26504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宏兴脚手架吊篮租赁站对被告陈明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承担,可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