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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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庾海英经济损失279.135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庾海英经济损失2791.28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庾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上诉人庾海英负担27元,被上诉人郝记明负担16元,被上诉人蒋九生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郝记明负担26元,被上诉人蒋九生负担2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