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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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索南才仁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杨成林的诉讼主张; 三、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杨成林工程余款1041618.5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杨成林交纳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西宁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7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