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国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李峰、徐金星、上诉人朱超、胡贤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黄乃光返还购房款10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黄乃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黄乃光负担1800元,由被告徐金星、李峰、朱超、胡贤伟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朱超、胡贤伟负担2500元,由被上诉人黄乃光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