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友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郭小龙、易平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币946元,由被告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