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南平美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文光各项损失278734.67元。 二、南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文光各项损失47512.24元。 三、驳回刘文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南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5元,减半收取4096.25元,由刘文光负担1001.25元,由南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