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杰日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文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156000元给原告韶关市杰日电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杰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申请费2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杰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文胜负担;原告韶关市杰日电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054.91元,由本院向其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