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代被告何丽红赔偿给原告徐春花的合理损失为36,787.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12元,减半收取404.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齐市分公司负担。鉴定检查费5,220.00元,由原告徐春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齐市分公司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