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团结、淮北市康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玉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2074元,由被告王团结、淮北市康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