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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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邓先全、肖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费145 755元”; 四、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1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邓先全、肖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以100 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5 755元为基数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5.1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邓先全、肖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邓先全、肖科负担(贵州河山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