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汶上县振华吊装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汶上县振华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287533.33元及利息(利息以2875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3元(已交纳),被告汶上县振华吊装有限公司负担280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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