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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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冉志明购砖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冉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