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8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88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以上数额共计12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2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0元、护理用品费19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18元、残疾赔偿金11164.25元,以上数额共计5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2914.75元、鉴定费2450元、复印费90.70元,以上数额共计45455.4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原告***负担45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227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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