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邵洪利租赁费14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