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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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金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西省金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江西省金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