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茵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茵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宸宇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预付货款982169.22元及违约金19643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0元,减半收取计8285元,由原告宁夏宸宇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被告石家庄茵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1-1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