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余林与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林支付租金8408.40元;

三、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林支付物业管理费568.36元;

四、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林支付违约金6306.30元;

五、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二至四项债务向原告余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余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共计1228元,由被告重庆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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