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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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分期付款确认书”。 二、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71041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息;从2020年8月2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 三、被告张某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642元(原告陕西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纳),由原告陕西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2元,被告张某某、张某承担6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