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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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晓兴、杨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3871.3元。 二、被告李晓兴、杨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李晓兴、杨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