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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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牛晓辉、李凤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20398.48元。 二、被告牛晓辉、李凤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被告牛晓辉、李凤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